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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企事业单位刻公章的申请材料

发表时间:2019-04-24 11:31

(一)申请刻制公章:

自依法申请之日起,申请企业把下列申请资料(文件、物品)送交刻制企业(注:凡是需要提交复印件的,由窗口办事人员进行复印后归还原件)

   1.国家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公章,需提供下列材料:

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驻厦部队申请刻制印章,须持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、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、主管部门在《厦门市标准公章刻制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“申请表”)上签署的意见并加盖行政公章;

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,须持市(区)编制委员会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、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、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、主管部门在“申请表”上签署的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。

   2.企业申请刻制公章,需提供下列材料:

国内企业须持市场监督管理局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、由法人代表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审核手续,(“一网通”平台新办企业无需提供;另:法人代表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公章刻制申请的,提供“法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大拇指手印的授权委托书”和被委托人亲笔签名加盖大拇指手印的保证书,以下简称:“委托书及保证书”,同时须提供被委托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);

个体、私营小商店、餐厅、经营部、加工厂等,须持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,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
外资(含中外合资)企业须持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,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,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,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法人不能到场的,还需提供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保证书;

企业单位申请刻制部门章、各类专用章(合同专用章需具备法人资格单位方可申请),须持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及复印件、行政公章、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。国内企业因业务需要需刻制中英文专用章的,须持贸易发展局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。刻制法人章须持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及复印件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
刻制报关专用章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、海关出具的“《海关登记证》”原件及复印件(一份即可)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,“申请表”须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;

刻制发票专用章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“申请表”须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;

企业刻制分公司、分支机构公章,须持分公司、分支机构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,分公司、分支机构《营业执照》登记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。若需刻制财务章专用章,须由总公司出具同意财务独立核算证明(证明由总公司法人签字并盖总公司公章),总公司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。

   3.不同机构申请刻制公章,需提供下列材料:

临时展销会、博览会等须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《商品展销会登记证》原件及复印件、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,主办单位在“申请表”签署的意见。此机构仅批准刻制行政公章,并在公章上注明年限,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;

社会团体刻制公章,须持民政局社团办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、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、民政局社团办在“申请表”签署的意见,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;

教育培训机构(含职业培训机构)、学校、幼儿园等,须持教育局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、民政局社团办批复原件及复印件,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、主管部门在“申请表”签署的意见,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;

医疗机构须持卫生局核发的《医疗许可证》原件及复印件,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、所在地卫生部门在“申请表”签署的意见,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;

记者站、报社等新闻单位(含编辑部),须持省或市宣传部(或新闻出版局)的批复,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、主管部门在“申请表”签署的意见,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;

外地政府机关、企业驻厦办事处须持驻厦机构管理部门的批文及复印件、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;境外企业驻厦代表处、办事处须持《注册证》及复印件,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(办事)机构核转通知函回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单、台港澳企业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申报表、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;

业主委员会须持《厦门市业主委员会登记证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,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“申请表”签署的意见,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;

律师事务所须持福建省司法厅的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,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、厦门市司法局在“申请表”签署的意见,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;

单位刻制工会、党组织、纪检部门、团委等公章,须持上级或主管部门成立该组织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,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、“申请表”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。

  (二)重新刻制公章:

  1.因公章、财务章遗失申请重新刻制,需提供如下材料:

   必须在《厦门日报》或《海峡导报》上刊登印章作废声明,三日后,无任何疑义的,提供刊登的报纸原件(印章被盗还需到派出所报案,持报案回执办理);

申请重新刻制的报告;

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

法人代表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
   2.因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申请重新刻制,需提供如下材料: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“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”原件及复印件,法人代表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原企业行政公章办理审核手续(行政公章、财务章须一并变更,取新章时应上缴旧章)。

   3.公章损坏需要更换的,需提供如下材料: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经办人原件及复印件、申请报告法人盖手印,(取新章时应上缴旧章)。

   4.财务专用章因损坏导致银行扫描不能通过需要重刻的,需提供如下材料: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申请报告(上面还需有银行签署意见并盖章)、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。

注:1、上述提交材料及复印件用于刻制企业存档备查。

2、申请刻制印章的单位或个人自审批之日起3个月内未领取公章的,由刻制企业销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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